编号:_____________
山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
销售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供 方(甲方): 需 方(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洞口尺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宽度 高度 单位 数量 开启方向 单价 金额(元) 吊 装 费: 运 输 费 安 装 费: 合同总价款(大写): 二、供方必须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在山西省注册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或在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的防化设备销售企业。
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国家人防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人防门由供方负责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质量要求安装。 四、交货方式:由供方运送至需方工地现场。 五、供货时间: 六、需方按确定的供货时间提前一周通知供方,需方应提前做好卸货准备、条件和场所;提供安装过程中的施工条件 和配合,以及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七、验收标准、方法:供方送到现场的防护、防化设备(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由需方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护、防化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供方回收。
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九、付款方式:
1、防化设备(及配套的通风设备)款项支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第二次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2、防护设备款项支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门框送到现场 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 %;门扇送到现场 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 %;安装并通过人防部门验收后 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十、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建设单位(需方)各执一份,由供方在合同签订后报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一份。
供 方 供方名称:(公章) 供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需 方 需方名称:(公章) 需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