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或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或。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各主管部门分工职责的规定。农民工工资的解决以往多会采用“多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处理,涉及人社、住建、发改委、财政、公安、司法以及市场监管、金融等多个部门。本条款实际上将农民工工资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处理方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个部门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中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而在以往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中,信访部门会作为一个总的协调部门,这次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也许是有意淡化农民工工资信访处理,强化农民工工资工资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解读:《条例》强化了社会协同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积极主动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要依法加强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解读:新闻媒体应开展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用工,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解读: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选择申请劳争议仲裁或投诉、举报途径维权。依照先行的法律规定,发生农民工工资问题纠纷的,可以选择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而在以往的处理中往往是以劳动监察为主、劳动仲裁为辅,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劳动仲裁以劳动关系建立为前提,而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在劳动关系证明上存在诸多困难。劳动监察虽然从法律角度是行使监管职责,但近年来越发演变为“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部门,偏离了其部门职责,所以这个条款中没有直接说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是规定了“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规范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依法处理的意思”。针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招用农民工发生争议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农民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金的,应当将最近上一层
转包、承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包工头作为共同被告。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解读:《条例》规定的非常清楚,支付形式为货币,支付手段为银行转账或现金。在法律层面,“应当”就是指原则上,除非立法另有规定,为了避免涉诉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而且该银行帐户应为劳动者本人名下(而非其他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解读:建筑类企业尤其需注意,在本条例出台前,陕西省已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中并未赋予建筑类企业变通操作的权利,建筑类企业应明确工资支付日期,实行按月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存在拖欠情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况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解读:依据上面的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
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如果农民工工资按件计算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解读:本条是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在建筑领域,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平时只给农民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或者一分钱不发,到年底或者工程结束后再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条例》则彻底打破了这一潜规则。第二章的内容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基本一致,是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的约定。本条例的保障对象有特别的指向,仅指农民工,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有其特殊性,本条规定考虑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现实情况,一般农民工工资支付会以项目为周期,以完成某个具体的项目工作作为工资支付的节点,很难像一般企业一样按月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