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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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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

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已基本完善,但《工资法》迄今未出台,有关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本次发布的《条例》属法律法规,是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在内容上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各级政府会以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效力紧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低于宪法和法律。其效力是远远高于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现人社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前在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法律位阶最高的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对保障对象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是为企业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何为“农村居民”却无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户口性质划分。

1、本条的规定在于界定了“什么人属于农民工”,提出了农民工身份审查标准,即“农村居民”,实际上是对我国户籍上的农村居民身份的界定,即户籍上载明为农民居民的即属于农民工,相应地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2、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此前并不清晰,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取消了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得区别,因此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常宽泛,每个企业都可能会有,所以这个条例跟所有企业都有关系。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亮点突出,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工程建设特别

规定、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对企业的未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解读:1、上述几个条款实际上在之前的政策规定中已体现,比如农民工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工资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等,直接来源于政策文件,是对以前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

2、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要进行实名制管理,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形式审查与备案义务。各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时,除检查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还应当复印劳动者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并成册保留,避免承担未履行实名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3、住建部、人社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承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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