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4〕4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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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2 / 3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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