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陈日青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7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种新兴的经济法上的主体逐渐涌现出来,它就是社会中间层主体。其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二者也具有很多共同点。从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和责任优先性等方面可以论证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主体资格。社会中间层主体既发挥着分离于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功能,又拥有独立于市场的监督和自律功能,还体现出沟通协调、保护恢复、防范制衡等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关键词: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349-01
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市场和政府的相互渗透,市场和政府相继产生失灵现象,催生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了中介作用,具备了经济主体的基本特点。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它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市场,它有着自己独立存在的特性,能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一定的经济影响力,已经逐渐受到了重视与理解。根据社会中间层具有的特殊属性,我们把社会中间层主体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 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这种“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相似性。
2. 社会中间层与经济法主体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具备很强的公共性特征。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不具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3. 社会中间层与经济法主体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功能,对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主体资格
我们可以从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来进一步论证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资格:
1. 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不论是国家主体,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来完成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一个组织主体,不仅具有独立意志,可以支配自己的行为,而且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
2. 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有机统一,而就社会中间层主体而言,既要接受政府的监督与指导,同时又监管着协会的成员,而不同行业的社团之间又是平等地位。由此可见,社会中间层主体是集多种角色于一身的,其横向与纵向的社会关系可以完全体现出来。
3. 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从产生到发展,已逐渐成为一个肩负责任的“社会人”,更多地是为了分担社会责任,调节政府与市场难以平衡的社会因素,具有很强的责任意识。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功能分析
1. 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 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提供公共物品、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
(2) 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中间层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 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 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从而发挥出升华于市场的监督功能。
(2) 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类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社会中间层主体中有一类主体属于自律性组织,自律组织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可以行使一定的自律管理权,其主要功能和任务均是通过自治得以实现,如行业协会、商业协会等。
3. 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 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最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其协调性,社会中间层所体现出来的媒介协调性,使其成为联系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沟通协调的桥梁与纽带。
(2) 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还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来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
(3) 防范制衡功能。为了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地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起到很好的防范制衡作用。
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经济法领域里一个新兴的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家逐渐成为一个经济强国的道路上,社会中间层主体可以摆脱市场与政府的“经济人”与“功利者“的角色,转而形成一种肩负责任的“社会人”。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
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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