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 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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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
A分部 总则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 罚则 H分部 附则 A分部 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