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监督检查机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要逐级考核农业节水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严重破坏农业节水设施,违反节水有关规定、故意扰乱用水秩序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资金管理。要跟踪检查已建工程使用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
(三)若干政策与措施
1.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与节水管理制度
农业用水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要在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基础上,明确各地区农业用水总量和灌溉用水定额两套控制指标,作为管理农业用水的基本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大流域用水总量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分配的指标,逐级分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地区灌溉用水定额。各地区和用水户要在用水指标控制下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节约的水允许有偿转让。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分配利用和地下水开采状况的监察、审计。
2.按照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要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入关后的5~10年,由于我国粮食生产有了结构性剩余,再加上入关后粮食进口的加大,我国粮食安全是有保障的。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增加经济作物、林草面积和生态环境用水,在北方缺水地区,要将高耗水作物面积调下来。在2030年左右,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这一时期的粮食安全与水安全的问题最为复杂。值得注意是,资本主义国家因政治问题可随时减少对我国的粮食出口。因此,我们对粮食安全不能掉以轻心,要保证一些平原低地种植林果的地区能够随时调整结构,恢复粮食生产。农业节水要适应这一要求和变化。
3.逐步理顺农业水价政策
理顺农业水价在我国水价形成体系中占居重要地位。从我国水价的构成上看,工程水价已经进入操作阶段,资源和环境水价尚处于试验研究阶段。农业水价政策尚未形成,主要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比较低,成本水价难以承受。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的水价政策。今后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要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对因高扬程提水等自然条件造成成本过高的供水水
价,要采取提价和补助扶持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要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高效农业,提高农民对水价改革的承受能力。
4.突出重点,以大工程带动农业节水的大发展
农业节水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的参加和参与程度,国家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地确定一些大规模农业节水工程,选择和采用适宜的技术模式,以带动和促进农业节水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根据近年来发展农业节水的经验,建议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重点地区农业节水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农业节水示范工程、旱作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和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工程等五大农业节水工程。
5.实行农业节水工程投资与建设的统一管理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和工程性质,合理确定国家、地方和农民的投资比例。对不同来源的资金和投劳实行“捆绑式”管理和使用,实现从骨干工程到田间工程的整体规划,统一实施,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农民投劳不落实造成的“半拉子工程”。
6.建立农业节水法规,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当务之急要全面清理国家综合立法中不符合农业节水要求的条款,组织有关部门修改。有关部门要着手《农业节水法》立法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水法》、《农业法》的节水条款制定配套法规,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工作快速、健康发展。要普及和宣传有关农业节水法规,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本文参考了2001年水利部和中财办主持完成的《农业节水调研课题》的一些成果,在此深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