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桥的安全畅通和路政、清障人员人身及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循“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指导思想,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
第三条 在进行路政巡查、现场勘察、清障作业、超限运输检查及交通管制时必须严格按本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章 路政巡查安全规程
第四条 驾驶巡查车辆的路政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或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路政巡查人员必须经过路政业务以及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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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路政人员上岗时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着交通标志服,穿反光背心,戴头盔,带齐上岗证、执法证等上岗所必备证件及现场勘察器材,夜间需带强光手电。
第六条 巡查出车前要先检查车况、灯光、警示设备,检查轮胎、制动、方向是否完好,同时要检查车辆燃料、机油、电瓶是否完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七条 巡查前要携带足够的反光锥和警示标志牌。
第八条 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每个班次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驾乘人员须系安全带。不得将车辆交给路政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
第十条 巡查过程中要开启警示灯(赶赴事故、故障现场要同时开启警报器),发现事故、故障车,要提前开启转向灯,将车停置于事故、故障车前方不少于30米处。
第十一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上下车辆时要注意观察,在确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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