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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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报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第三条 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一)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 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四)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条 对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环节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 事故类型确定依据
确定事故类型和污染程度以集团下达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经济损失为依据。
第二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跑冒事故,或管理不当、操作失误,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8倍以下(不含8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8倍(含8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章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