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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守法规范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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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由省级环保厅负责受理)提出试生产申请。

4.2试生产的审查与批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项目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审查结果。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可进行试生产。

4.3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参照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采取措施。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方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监测。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5.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阶段环境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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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2验收材料

5.2.1验收申请。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5.2.2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各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

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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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验收程序

5.3.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5.3.2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组织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验收材料。

5.3.3项目建设单位将全部资料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3.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组织项目所在地环保各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等参与验收。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和报告,做出评价。

5.3.5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6.污染防治与守法 6.1污染防治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的要求,保持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如实记录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污染物排放、药剂用量、用水量和用电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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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闲置、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保污染物不超标排放。

6.1.1废水污染防治。 6.1.2废气污染防治 6.1.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6.1.4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 6.1.5噪声污染防治

6.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按规定和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数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文件齐全;按规范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行台账(或记录);经环保部门季度比对监测合格;按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并制作自检报告,报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行监测结果。

6.3排污管路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按规范设立排污口及标识牌;厂区雨污全面分流到位;污水、雨水、废气等管路标识清楚,地表管路用规定颜色区分并标识走向,地下管路在其上地面用规定颜色标注区分并标识走向。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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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环境管理规范。企业要建立全面、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工作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环保工作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员工实施环保业务培训与考核。企业厂容厂貌整洁,标识标牌清楚,现场无明显滴、漏、跑、冒,环保工作档案完备,按规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环境管理制度、标识公示规范指引示例见附件1、2)。

6.4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颁证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应按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

6.5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缴纳制度执行要求。应按规定的时限向环保部门履行年度申报、季度申报、变更申报或其他规定的专项申报;应如实全面申报产生、处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根据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物减排目标任务。

6.7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6.8环境应急工作要求。按规定制定、编修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应急专门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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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总量减排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

企业环境守法规范管理指引

4.1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由省级环保厅负责受理)提出试生产申请。4.2试生产的审查与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项目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审查结果。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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