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时间:2024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页 共6页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的历史条件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使用者(工人)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相互制衡机制,使得资产诸方面权利在分离的状态中,能够保持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使诸方面资产权利的掌握及运用严格受到相应资产责任的制约,从而达到诸方面利益均衡的目的,以保证效率的提高。假如公司(企业)仍是古典式的由出资者(所有者)个人直接监督、支配并管理其资产,同时直接承担剩余风险,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不需要以一组特别的制度安排来规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使用者之间的相互权利利益,以求解决不同权利主体的监督、激励、风险分配等问题。
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的委托—代理制。既然是一种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权利主体的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便需要一组制度安排来解决。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导致了代理关系的形成,但代理关系并不天然伴有代理问题。如果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完全一致,就不会有代理问题的产生,但这种情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绝少存在,可以认为它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都同样是拥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人”,他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往往是不一致的,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代理人则追求个人最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入,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在代理过程中就可能存在代理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资产利益的各种代理问题。因此,在现代公司法人财产制度这种典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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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4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2页 共6页 —代理制下,由于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资产权利诸方面的权能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在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上的差异,相应地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之间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既然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的委托—代理制度,那么要使这一制度能有效地得以运行,就需要一系列社会历史条件,以保证所有者一方面能普遍地进行资产委托,另一方面在资产权利实现分离之后依然能够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必要的监督。笔者认为,要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资产的委托—代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因代理问题所带来的代理成本,至少应具备三方面的社会历史条件。
一、风险责任在资产制度上要能够保证伴随资产权利的分离而发生相应的剩余风险分配,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使权利无法摆脱责任的约束。这里的重要问题有三点。首先,社会上必须存在一批真正的资产受托者,所有者把资产委托出去,必须寻找能够具有承担资产责任能力的代理者。代理者获得对他人资产支配权的重要前提在于,能够对他人资产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其次,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它使得谁最终承担剩余风险谁就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如果公司法人作为受托者,有资产能力对委托者承担法定的资产责任,如果受托者在制度上也的确是剩余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那么在权利分配上,受托者便应当拥有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但如果剩余风险主要由所有者来承担,那么所有者便需拥有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权。第三,所有者作为委托者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将其凭借所有权而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及相应的风险责任实行自由转让,这是所有者对其资产进行有效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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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4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3页 共6页 重要条件。
很显然,我国当前在资产制度上尚未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社会历史条件。在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环节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将国有资产代理给企业,但国有企业却并非具有承担资产责任能力的、真正意义上的代理者,其经营者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拥有实际控制、支配权,但能保证其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资产经营机制尚未形成,剩余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仍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而国家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无法实行有效的监控,另一方面,国家为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也无法将其凭借所有权而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及相应的风险责任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因此便造成了我国国有资产的“低效代理”现状,反映到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上,便是内部制衡机制严重失效,形成国有企业当前所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要存在一种能保障所有者在进行资产委托后能对代理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概括起来,包括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两种方式。采用外部监督机制来实现所有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在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较为典型。它主要是指大多数所有者不是内在于公司,而是外在于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交易来对公司进行评估、投票的过程,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所有者的监督转化为市场选择行为,即所有者通过在股市上“用脚投票”的方式来不断地转移风险并选择代理者,以此形成对公司决策者和管理者的约束。要使得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约束作用,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以保证大部分所有者只能外在于公司而通过股市交易来约束公司行为,而不是直接进入公司对公司行为实施监督;其二是要有发育较完善、运行较规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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