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
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4]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6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苏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 1 / 4
真遵照执行。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苏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处理监督和投诉处理,按照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要求,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 / 4
第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投诉转办通知单》,书面告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投诉受理手续,进行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转办的投诉,自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报转办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苏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统一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处理和投诉处理。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 3 / 4
出。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书内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对异议书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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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