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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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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2应定期施放驱虫、防霉药剂,采取防虫、防霉、防鼠措施。

8.2.4防盗要求

8.2.4.1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宜配备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

8.2.4.2档案管理服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门窗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8.2.5防光要求

8.2.5.1档案库房的人工照明应选用紫外线含量低的光源。 8.2.5.2档案库房应避免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备窗帘等遮阳设施。

8.2.6防高温要求

8.2.6.1档案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

8.2.6.2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 9、档案利用服务 9.1查借阅服务要求

9.1.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9.1.2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出具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借档函(见附录B),说明用档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9.1.3查阅人事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阅档人员须是党员干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9.1.4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 9.1.5阅档人员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9.1.6只准查阅人事档案部分内容的,不得翻阅全部档案,阅后要经管档人员检验,当面归还。

9.1.7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9.1.8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

9.1.9档案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须做好查阅档案室资料的登记与统计工作,注意反馈和收集利用效果典型案例。

9.2查借阅服务程序

9.2.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借档函、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

9.2.2应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并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见附录C表C.5)上登记。

9.2.3提供查阅服务时,应将档案交查阅人在阅档室查阅。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9.2.4提供借阅服务时,应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原则上借出时间不超过半个月,逾期使用者办理续借手续。

9.2.5应检查核对归还档案,核对无误并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见附录C表C.5)上登记归还时间后入库保存。

9.3出具证明 9.3.1出具要求

9.3.1.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9.3.1.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确保出具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

9.3.2出具程序

9.3.2.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

9.3.2.2应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明。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9.3.2.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9.4相关服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档案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及存档人员政治历史审查、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中与档案相关的服务等。

10、数据统计

10.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对档案管理服务各项业务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接收、转出、利用、收集归档、保管保护、服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

10.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存档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统计,研究分析存档人员数量、结构等基本情况。

10.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情况季报表》(见附录E)要求,统计上报相关数据。

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

11.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使用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础数据采集表》(见附录F)要求,采集基础数据,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保存数字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

11.1.1档案保存数字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人社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规范要求,通过录入、扫描等方式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检查核对数据库信息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档案转递时,应更新数据库有关信息。

11.1.2档案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前台窗口受理、后台具体经办、系统自动备案,网上便于核查的闭环信息管理模式。

11.1.3档案服务网络化。借助门户网站、手机APP等网络媒介,推行“互联网+档案服务”模式,变“群众跑腿”为“信

息跑路”,逐步实现除补充档案材料以外的其他档案服务业务网上办理。

11.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建立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12、服务改进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加强窗口规范服务,把各项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2.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档案管理服务区放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流程》(见附录G),主动公开承办事项的依据、标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等。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主动公开个人工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2.2树立优质服务窗口形象。窗口工作人员应规范着装、佩戴工作证,亮明工作岗位,端正工作态度,规范服务用语(见附录H),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做到精神饱满、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12.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适应新形势、满足新需求,积极打造社会认可的“满意服务工程”、“精准服务工程”和“规范服务工程”,逐步实现服务对象全覆盖、服务功能全方位、服务规范全统一。

12.3.1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流动人员,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8.2.3.2应定期施放驱虫、防霉药剂,采取防虫、防霉、防鼠措施。8.2.4防盗要求8.2.4.1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宜配备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8.2.4.2档案管理服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门窗及相关设备的安全。8.2.5防光要求8.2.5.1档案库房的人工照明应选用紫外线含量低的光源。8.2.5.2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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