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操作手册
附件2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操作手册
目 录
1、适用范围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5、档案接收与转递 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 7、档案整理 8、档案保管与保护 9、档案利用服务 10、数据统计
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 12、服务改进
1、适用范围
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1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档案接收 档案转出 档案材料收集 2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档案材料鉴别 档案材料归档 档案整理装订 3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档案保管 档案数字化、电子化 4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档案查阅 查(借)阅服务 档案借阅 存档证明 经历证明 5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其他证明 参军政审 录用考察 6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入党政审 出国(境)政审 升学政审 其他政审 7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5、档案接收与转递 5.1基本原则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5.1.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5.1.2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5.1.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5.1.4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驻市、县(市、区)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5.2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