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5.21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7〕7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 1 / 2
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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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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