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 畜 场 防 疫 管 理 制 度
为了加强牲畜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牲畜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羊群间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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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
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性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牲畜群,每天造成放牧后到牲畜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湖羊的,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湖羊进行无害处理,即离
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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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湖羊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
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类型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牲畜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牲畜。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
4、定期检查牲畜舍、用具、隔离舍和湖羊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账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
7、发现牲畜口蹄疫、重大疾病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 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
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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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牲 畜 养 殖 用 药 记 录 制 度
1、人用药物不得用于牲畜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的牲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牲畜;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禁止添加的其他药物;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牲畜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牲畜;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饲喂牲畜;不得将人用药物用于牲畜;不得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牲畜;不得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限量的牲畜产品;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牲畜产品;不得弃置或者倾倒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牲畜产品以及牲畜活体的排泄物、废弃物。
2、牲畜产品销售采购要有详细记录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牲畜产品配送中心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牲畜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等予以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牲畜产品品种、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畜禽养殖企业和牲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牲畜产品品种、数量、流向、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两年。
学校、医院、机关、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应当建立牲畜产品采购记录,如实记录牲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进货时间等内容。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发现已销售的牲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召回。
3、投诉举报未及时查处将受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当对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牲畜产品药物残留举报或者投诉案件未及时查处的;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未采取应对措施的;实施牲畜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测时,向被检测人收取监督检测费的;对牲畜产品药物残留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利用职务便宜谋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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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