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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的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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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入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为附加2区.

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分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贮罐, 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本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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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的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文案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入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一、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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