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
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组织进行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 2 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 3 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 4 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 5 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 6 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 7 条做好防治水方面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 8 条按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 9 条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 等工作;
第 10 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 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按分工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 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 11 条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 质工作;
第 12 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 13 条按分工协助科长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 14 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5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 ”现象
第 16 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追究
第 17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8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9 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 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 20 条按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 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