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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变迁与反思-最新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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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补缺”发展成为我国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彻底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形成了我国多元的办学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民办教育无论在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缓解升学压力,还是满足社会的多元选择、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做出了一定贡献。其次,民办教育的探索为中国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民办教育在办学主体、师资、资金来源上引进市场机制,给人们习以为常的计划统一集中的办学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民办学校实行法人制度、董事会制度,体现出比公办学校更加注重办学效益和投入产出。民办教育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充满活力的办学机制,对长期一成不变地运转的公立学校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鞭策,有助于形成地区教育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了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最后,民办教育的存在方式影响了人们的教育观念。民办教育通过走市场运作的道路,让人们认识到教育具有产业的属性,接受教育是一种投资、消费,个人通过接受教育,不仅增加了个人的文化素质和技能,而且提高和增强了劳动者在就业、工作中的收益。教育渗透了产业的气息,不再是过去观念中纯公共产品。人们逐渐学会从利益权衡中选择接受教育的方式和内容,考虑诸如“这种投资合算不合算”“会得到什么样的收益”,增强了更多对于教育效益、教育质量的意识。在这个悄然改变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许多概念,如投资、消费、服务、质量、效益等,逐渐走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世界,为人们所熟悉、接受和认可。正是教育的多元选择,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单一的

受教育观念。

30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时期。我们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也不能不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境。盘点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改革开放30年)民办教育的发展史,民办教育因管理层政策的限制和政策的多变带来的尴尬处境主要有:

第一,没有好的生源。我国教育在招生政策安排上,一向是依据公立高校优先、民办高校最后的录取原则。每年的高考,民办高校的录取是排在第三批次,即无望进入国立重点大学、普通高校的学生才到民办大学来上学。学生生源质量难如人意,上大学勉为其难,民办大学根本无法与公办大学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这是一种起点上的不公平。政府对教育资源,主要是生源分配的政策倾斜,使民办教育失去了与公办学校进行平等竞争的可能。

第二,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平等的对待。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大学教师享有一样的权利,但实际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平权。在具体的职称评定、科研、教学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以及教育管理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偏见及其办学条件的制约,使得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比例、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民办院校师资队伍的共同特点是以兼职教师为主体。在民办学校创办初期,90%以上的教师是兼职教师,有的学校甚至全部是兼职教师。

即便在目前办学历史较长的西安翻译学院,其兼职教师的比例仍然达到了80%以上;在其他万人民办高校如西安外事学院和西安欧亚学院中,兼职教师的比例也占到了一半以上。”⑤截至2001年底,全国民办普通高等教育高校教职工的学历状况数据如下:博士2.19%,硕士10.82%,未授硕士博士学位2.34%,学士64.86%,研究生肄业0.75%,未授学士学位10.98%,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及本专科肄业二年以上7.68%,高等学校本专科肄业未满二年及以下0.38%。在教师年龄结构中,30岁以下和61岁以上的教职工占较大的比例。⑥这就导致人才在流动过程中,不乐意、或无奈选择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相对薄弱和不稳定性,影响了办学的质量和民办大学的学术含量。

第三,民办学校的毕业生遭遇社会的另眼看待。虽然我国民办教育已走过了30年的历程,为教育大众化,特别是缓解适龄青年升学压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社会接受度仍然很低,受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公立”放心可靠的观念影响,“相当一部分家长看上了民校紧跟市场需求的专业,却不看好‘民办’二字”。⑦加上民办大学入学门槛低,导致社会对民办大学的偏见,认为民办大学的学生质量不高,不愿意录用。尽管《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但是用人单位还是表现出明显的歧视,民办高校的学生在待遇上无法与公办高校的学生相提并论。

第四,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界定和操作中的尴尬问题。2002年12月28日颁布的《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目前实际的情况是,许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在领取办学许可证时,却都选择了“不要求合理回报”,个中原因在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合理回报作出了操作的规定,规定民办教育的出资人在领取办学许可证时必须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果要求,就会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这个规定不得不让民办学校面临这样的选择: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各种免税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能不面临收税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民办教育的出资人基于减少风险的考虑,更多选择了“不要求合理回报”。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将《促进法》的条文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使得民办学校面对“合理回报”的进退两难。

以上种种情形显然反映出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滞后和多变性,并不利于民办学校的生存。所以,对民办教育来说,未来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国家政策的合理与平稳。一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是完全平等的,可以进行公平合理的竞争;二是政府的角色要清晰,该管的管,该放的放。这样就可以使民办教育在获得完全的办学自治权的前提下,依照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自我的调节,发展强大。相信民办教育同样能在已有30年办学积累的基础上,再现中国历史上私立学校的办学辉煌。

[注释]

①《中国民办教育史》(金忠明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提供的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1947年全国有专科以上学校207所,其中私立的79所,占38.16%。1949年全国有大专院校205所,其中私立的81所(包括外国教会所设学校),占全部高校数量的39.5%。在有些地方,私立高校数量甚至多于公立高校。比如西南地区刚解放时,公私立高校共有52所,其中公立19所,私立30所;上海市有高校40所,其中私立的30所,占75%;南京、武汉的公私立高校则是各占一半。不仅私立高校如此,私立中小学的数量也很大。据统计,1945年,中国私立中小学、职业学校共2152所,占当时学校的42.4%。据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统计,当时全国已解放的地区(除西南六省、西北三省)共有私立中等学校1467所,占中等学校总数的48%;私立中等学校学生共有36.6万余人,占学生总数的42%。仅京、津、沪、宁、武汉五个城市的统计:共有私立小学1452所,占小学总数的56%,私立小学学生30.7万余人,占44%;共有私立中等学校439所,占中等学校总数的84%,私立中等学校学生13.62万余人,占73%。到1952年,全国有私立中等学校1412所,教职员工3.4万余人,学生53.3万余人,占全国中等学校学生总数的26%强;有私立小学8925所,教职员工5.5万余人,学生160余万人,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3%强。到1949年之前,旧中国接受外国津贴的教会大学共有21所,其中受美国津贴控制的近

2/3;教会小学1133所,其中受美国津贴控制的约半数。 ②③金忠明,等.中国民办教育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52, 260.

④教育部.独立学院名单(截止到

2006-05-26)[EB/OL].cfce/web/List/Info/200607/42.html,2006-05-26.

⑤资料来源于郭建如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与民办高校的组织管理特征”一文。

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上海市教育科学院.2002年中国民办教育绿皮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25. ⑦孙春龙.望东方周刊:民办高校招生瓶颈日益凸现[EB/OL].news.sina/c/2004-12-22/10055295636.shtml,2004-12-22.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变迁与反思-最新教育文档

“拾遗补缺”发展成为我国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彻底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形成了我国多元的办学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民办教育无论在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缓解升学压力,还是满足社会的多元选择、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做出了一定贡献。其次,民办教育的探索为中国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民办教育在办学主体、师资、资金来源上引进市场机制,给人们习以为常的计划统一集中的办学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民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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