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等医疗物资出口信息指南如何避免口罩等出口
防疫物资被召回、退货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抗疫医疗物资的主要生产供应国之一。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事关重大,高层始终高度重视。
疫情发生后,关区众多企业积极转产口罩、新建扩建产能,为防疫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口罩企业正从转产扩量向转型提质转变,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创建提升口罩区域品牌,福州海关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职能,密切关注出口产品安全和品质问题,着力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为满足各界需要,现将最新的海关监管要点和企业防疫物资出口注意要点介绍如下,供全国正在或有意从事口罩生产出口的企业参考借鉴,助力海外抗疫,共同维护中国出口商品声誉和中国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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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监管要点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2020年3月28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0年4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4月25日),海关方面对医疗物资出口的监管注意事项:
1.无需产地检验。
无需产地检验。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53号公告中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采取口岸验证管理方式,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2.医疗物资、非医用物资要求有所区别。
医疗物资、非医用物资要求有所区别。对三部委“5号公告”里5类医疗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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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特别要说明的是,若产品(指上述5类医疗物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自4月26日起,出口企业在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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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医疗物资纳入法检。目前,只将医疗物资列为法检,民用口罩等非医用物资暂未纳入,尽力将对企业的影响范围减少到最小。但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
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n动态更新)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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