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创建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时,应结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制定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计划,并。
第二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其相关信息已按要求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当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质监站综合科申报。对于拟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
(二)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签署,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重点工程可以提前介入手续代替)等手续已依法办理;
(三)未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已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或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七)已完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的评分分值在85分以上(市政基础设施不作要求)。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申报考评表(附件2),区、县(市)项目需提交附件4和附件2,所有表格均一式一份;
(二)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首次申报时提交);
(四)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评分、经监理单位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市政基础设施不需提供);
(五)反映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及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过程管控情况的影像资料(根据形象进度提交相应资料)。
第三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工程进度已完成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内容,具备申报竣工预验收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质监站综合科申报:
(一)施工过程中历次且不少于3次被评为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已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合格; (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已按规定验收合格; (四)主体结构已被评为“长沙市优质结构工程”。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1)、申报考评表(附件3),区、县(市)项目需提交附件5和附件3,所有表格均一式一份;
(二)施工过程中历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