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 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 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 资格者, 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可以被聘为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 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 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 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 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 / 家庭医学、内
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
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 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 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 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 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 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 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 整形外科、 麻疹、运动医学、 康复医学、 妇科、产科、口腔内科、 口腔领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 检验。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 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 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 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 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
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于六年;
3.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于五年;
4.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
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二)副主任医师
1.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
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3.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 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
年;
4.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
年;
5. 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
流动站前。
(三)主任医师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副主任医师工 作不少于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 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