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 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
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 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 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
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 \
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
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
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 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 1949 年 -1957
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
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也
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
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
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 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 克思说过: \
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
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
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
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 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 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 2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
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
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第二,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 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
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