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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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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开敞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 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5条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舱口围板 (1)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应结 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在“位置1”时,为600mm(47/2in); 在“位置2”时,为450mm(35/2in)。 舱口盖 (2)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5/2in)。 (3)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cm(4.9ft)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 为60mm(19/8in)。 (4)如舱盖用软钢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 1.75t/m∧<2>(358lbs/ft∧<2>)来计算,对“位置2”有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 小于1.30t/m∧<2>(266lbs/ft∧<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 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负荷情 况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 (5)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79ft)的船舶,可以降 低到1t/m∧<2>(205lbs/ft∧<2>),但对长度100m(328tf)的船舶,应不小于 1.75t/m∧<2>(358lbs/tf∧<2>)。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 降低到0.75t/m∧<2>(154lbs/ft∧<2>)和1.30t/m∧<2>(266lbs/ft∧<2>)。 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 活动梁 (6)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为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 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5t/m∧<2>(358lbs/ft∧<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 ,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30t/m∧<2>(266lbs/ft∧<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 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 负荷情况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对长度不超过100m(328ft)的 船舶,可按本条第(5)款的要求。 箱形舱口盖 (7)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应以本 条第(4)款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 ,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它的设计应使在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 0.0022倍跨距。制造盖顶的软钢板,在厚度方面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

(0.24in),取其大者。对于长度不大于100m(328ft)的船舶,可按本条第(5 )款的要求。 (8)用软钢以外的其它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 制成者,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舱口梁座或插座 (9)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活动梁的 装置。如所使用的梁为滚动式时,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保持梁的位置 固定不动。 舱口楔耳 (10)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锥度。楔耳宽应至少65mm(5/2ft),其 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47/2in);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 大于150mm(6in)。 舱口压条和契子 (11)舱口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料或其它 相当的材料。楔子倾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1/2in) 。 舱口盖布 (12)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 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它们的材料应达到核准的标准重量和 质量。 舱口盖的固定 (13)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压条或其它相当的装 置,以便在舱盖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地独立在固定在舱口盖的各段。舱口盖的 长度超过1.5m(4.9ft)时,应至少用这样的两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第16条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 口 舱口围板 (1)在“位置1”和“位置2”,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 它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第15条第(1)款的规定。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 小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转板,则它们的结构应坚固。 风雨密舱口盖 (2)如果风雨密舱口盖是软钢的,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按假定负 荷不小于1.75t/m∧<2>(358lbs/ft∧<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不小 于1.30m∧<2>(266lbs/ft∧<2>,同时按上述计算的最大应力和系数4.25的乘积 ,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对它的设计应使在负荷情况下其挠度限制 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作为舱盖顶面的软钢板,其厚度不应小于加强筋间距 的1%或6mm(0.24in),取其大者。对于长度不大于100m(328ft)的船舶,可按 第15条第(5)款

规定。 (3)用软钢以外的其它材料制成的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制成者 ,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保证风雨密的装置 (4)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应得到主管机关认可。这种装置应能保证在 任何风浪情况下保持密闭,为此在初次检验时,应要求作密性试验,而在定期检 验和年度检验时或在较短的间隔期内,也可要求试验。

第17条 机舱开口 (1)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加强筋和用足够强度的 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它建筑物防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上 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第12条第(1)款要求的门,如在“位置1”时,门 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mm(47/2in),如在“位置2”时,应高出甲板380mm(15i n)。在上述舱棚中的其它开口,应设有相当的罩盖,永久地附装在它的适当位置 上。 (2)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露天部分的任何机炉舱棚、烟囱或机舱通风 筒的围板,应合理地和切实可行地高出甲板。机炉舱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 它相当材料的坚固罩盖,永久地附装在它们的适当位置上,并能保证风雨密。

第18条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1)在“位置1”和“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 ,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以外,罩盖应永 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2)在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 应由封闭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在露天 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 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防护。在上述 甲板室或升降口的通道,应装设符合第12条第(1)款要求的门。 (3)在“位置1”,升降口通道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mm( 47/2in),在“位置2”,则应至少为380mm(15in)。

第19条 通风筒 (1)在“位置1”和“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 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

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 固地连接。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71/2in),则必须有专门的 支撑。 (2)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 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围板。 (3)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14.8ft),和在“ 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7.5ft),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 外,均不需装设封闭装置。 (4)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 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328ft)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 它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 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71/2in),在“位置2” 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760mm(30in)。 (5)在开敞部位,围板的高度可要求增加到主管机关认可的高度。

第20条 空气管 如压载水舱或其它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 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 至少为760mm(30in),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35/2in)。如果上述高 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时,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主棕机关认为该关闭 装置和其它周围环境是可以用这一个较小高度。对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 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

第21第 货舱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 (1)干舷甲板以下船舷两侧装货的舷舱口及其它类似开口,应装设舷门,其 设计应保证水密并与其周围的船壳板有完整的结构连接,上述开口的数目应为符 合船舶的设计意图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最低数目。 (2)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上述开口的下边缘不得低于船侧干舷甲板的平行线 ,该线最低点为最高载重线的上边缘。

第22条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1)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 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坚固的和便于检视的设备,以防水 侵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

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具备从干舷甲板上某 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设备。但如果从夏季载重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高度 超过0.01L时,排水孔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但船内的 阀在营运条件下要能便于经常进行检查;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L时,经主管机 关批准,可以同意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直接操纵止回阀 的设备应便于检视,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 (2)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副进水口和排水口 可以就地控制。控制设备应便于检查,并应设有表示该阀是开关或关的指示器。 (3)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 mm(35/2in),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600mm(47/2in)处穿过船壳板,均应在 船壳板处设有止回阀。除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足够厚度时,此 阀可以省略。 (4)由未按照第12条的要求装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应通到 舷外。 (5)本条所要求的所有阀门和船壳上的附件,应为钢质、青铜或其它经批准 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的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门。本条所涉及一切管 系,应为钢质的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它相当材料。

第23条 舷窗 (1)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内处所的舷窗,应装置有铰链的 可靠的内侧舷窗盖,其装置应能有效地关闭和保证水密。 (2)下述位置不能装设舷窗,即当窗槛低于在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且 该线的最低点在载重水线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2.5%或500mm(39/2in),取其 大者。 (3)舷窗连同其玻璃(如设有时)和舷窗盖应为坚固的和经批准的结构。

第24条 排水舷口 (1)当舷墙在干舷甲板的露天部分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 则在舷墙上应采取足够的设施以迅速排除甲板积水的放干积水。除本条第(2)款 和第(3)款的规定外,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 (A),不论“阱”处的舷弧是标准的或大于标准的,应按下式决定。在上层建筑 甲板上的每个“阱”内,最小面积应

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 当在“阱”内舷墙长度(l)为20m或小于20m时, A=0.7+0.035l (m∧<2>) 当超过20m时, A=0.07l (m∧<2>) 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大于0.7l。 如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2m,所需面积对每0.1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增加 0.004m∧<2>。如舷墙平均高度小于0.9m,所需面积每0.1m度度差,按每米阱长减 少0.004m∧<2>。 或者, 当在“阱”内舷墙长度(l)为66ft或小于66ft时, A=7.6+0.115l (ft∧<2>) 当l超过66ft时, A=0.23l (ft∧<2>) 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大于0.7l。 如舷墙平均高度大于3.9ft,所需面积对每1ft高度差,按每英尺“阱”长增 加0.04ft∧<2>。如舷墙平均高度小于3ft,所需面积对每英尺高度差,按每英尺 “阱”长减少0.04ft∧<2>。 (2)对没有舷弧的船舶,所算得的面积应增加到50%。如舷弧小于标准舷弧 Fuel Oil No.5 5号燃料油 Fuel Oil No.6 6号燃料油 Residual Fuel Oil 残油燃料油 Road Oil 铺路沥青 Transformer Oil 变压器油 Aromatic Oil(excluding vegetable oil) 芳烃油类(不包括植物油) Lubricating Oils and Blending Stocks 润滑油和调合油料 Mineral Oil 矿物油 Motor Oil 马达油 Penetrating Oil 渗透润滑油 Spindle Oil 锭子油 Turbine Oil 透平油 Distillates 馏分油 Straight Run 直馏油 Flashed Feed Stocks 内蒸原料油 Gas Oil 轻柴油 Cracked 裂化轻柴油 Gasoline Blending Stocks 汽油调合料类 Alkylates-fuel 烷基化燃料 Reformates 重整产品 Polymer-fuel 聚合燃料 Gasolines 汽油类 Casinghead(natural) 天然汽油 Automotive 车用汽油 Aviation 航空汽油 Staight Run 直馏汽油 Fuel Oil No.1(Kerosene) 1号燃料油(煤油) Fuel Oil No.1-D 1-D号燃料油 Fuel Oil No.2 2号燃料油 Fuel Oil No.2-D 2-D号燃料油 Jet Fuels 喷气燃料类 JP-1(Kerosene) JP-1(煤油)喷气燃料 JP-3 JP-3喷气燃料 JP-4 JP-4喷气燃料 JP-5(Kerosene,Heavy) JP-5(煤油,重质) Turbo Fuel 燃气轮机燃料 Kerosene 煤油 Mineral Spirit 矿物油深剂 Naphtha 石脑油 Solvent 溶剂 Petroleum 石油 Heartcut Distillate Oil 窄馏分油

(编辑:peter)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的要求。(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开敞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第15条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舱口围板(1)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应结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1”时,为600mm(47/2in);在“位置2”时,为450mm(35/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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