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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法律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目前,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立法,对公众参与虽有一些规定,但与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公众参与法律机制并未真正建立。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构建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机制: 1. 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2. 通过立法确认环境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将环境权内容具体化; 3. 在执法中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团体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4. 在司法中完善环境陪审员和环境案例听证会制度等。 关键词: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G633.26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0.10.020
文章编号:1672-0407(2010)10-054-03收稿日期:2010-01-16 一、大气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概述
我国是大气污染严重的国家之一。世界上2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有16个在中国,酸雨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被监测的343个城市的四分之三居民呼吸着不合格的空气。据联合国开发署2002年报告,中国每年因空气污染导致1500万人患支气管病,2.3万人患呼吸道疾病,1.3万人死于心脏病。而大气污染以城市为甚,
治理和改善大中城市的空气质量尤为重要。原国家环保总局曾确定改善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大气质量。
政府和公众是大气环境保护的主体力量。一方面,大气环境保护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的。20世纪70年代初,周恩来总理就注意到日本环境公害的惨痛教训,要求我们重视环境问题。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提出,发达国家“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改革开放以来,从环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到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都显示历代领导人对中华民族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只有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大气环保事业才有坚实的基础和生机。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明确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活动;国家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使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表达意见,对环境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立法轨迹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根本上明确了公民在大气环境污染保护方面的基本民主权利。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还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法律规定为公众参与大气环保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方面有了进步,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写进国家法律。明确了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使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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