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的法律属性
刘学文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14(000)012 【总页数】3
【关键词】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行政合同;民事合同 【
文
献
来
源
】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china-water-
resources_thesis/020121643624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招标、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除经国家批准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并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河道采砂许可是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取得砂石资源开采权应通过投标、竞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并与主管部门签订有偿出让合同,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笔者从以下方面对有偿出让合同性质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的法律属性
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刘学文【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3【关键词】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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