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保险学重点大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计算、案例分析、论述

10*1 10*3 10*2 共60分

★1、保险的作用(必考)(论述)

(1)保险的宏观作用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 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有助于推动科技的发展

④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 (2)保险的微观作用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利于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

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2、保险合同(了解)

概念:所谓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合同。

性质:(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特性:①双务性:单务合同(eg.赠与,中巴关系,期权) VS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因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滞后性和条件性):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②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④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Eg.保险事故的约定,报告出现的时间等

⑤附和性: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但是,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

⑥个人性: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保险活动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 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 8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人。 2.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做保单所 有人。一般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3. 受益人(必考)(超重要)(考案例——同时死亡问题)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一)两种形式的受益人:

①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保险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换受益人。

Eg.克里(Kelly v. Layton,[1962])一案中,丈夫购买了保单,以女儿为受益人。丈夫与妻子离婚时,同意离婚后不得变更他们的女儿的受益权,以作为妻子同意用于缴纳保费的共同财产不再进行分割的交换。但丈夫再婚后又指定其第二任妻子为受益人,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的受益权优先于第二任妻子的受益权。”

②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二)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享有赔偿请求权;

(2)受益人是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Eg.规定继承人为受益人。v: 受益人不一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PS:受益人和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权的主体是受益人,继承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见《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以受益人的产生须满足两个条件:1、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注明的。《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2、须由被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险法》第六十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为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均分遗产的份额。另一种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以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思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案例)

解析: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

《遗产法》规定: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

(三)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4、可保利益原则 (一)概述

1. 可保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保险利益。 2. 可保利益的要件

2 / 8

(1)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Eg.已经确定和尚未确定。 3. 可保利益的重要性

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Eg.以他人的财物、健康为标的。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前提。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本人。投保人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当然具有可保利益。

2.配偶、子女、父母。这些人是投保人的直系亲属,这些人的生老病死以及发生意外,对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都会发生直接影响。因此,投保人对他们具有可保利益。

3.第2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抚养指家庭成员间长辈对晚辈生活来源的供给;赡养是晚辈对长辈生活来源的供给;扶养是同辈人如夫妻、兄弟姐妹之间对生活来源的供给。

★5、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最大诚信。以下几项均是为了使保险的 “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施。 (一)告知: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确认告知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又称为事实的告知;eg.寿险中,告知之前从未患过重大疾病;承诺告知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的告知。Eg.告知今后一年内不拟出国旅行等。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重要事实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主要考虑是否影响损失、是否增加风险。

★年龄误告。

在人身保险中,常见的是,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做真实的说明。如在健康保险与寿险,保险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年龄往往是保险公司是否会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年龄越低,保费越低。年龄越高,风险越大,保险公司可能不会产保。

《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不真实告知年龄这个重要事实,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行为。若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2年之内,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宣布合同无效;但如果超过两年,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补缴保费等。

(二)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投保人的保证是保险人承保的一个先决条件。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不做保证,则保险人可能不予承保,或将提高费率。保证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海上保险)。

(三)隐瞒: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其所知而为保险人所不知的所有重要事实都告诉保险人。告知不实即为误告;不予告知就是隐瞒。 各国一般规定,有意的隐瞒是一种欺诈行为。 (四)弃权与禁止翻供

前述的保证和告知等因素多约束被保险人;弃权与禁止翻供的规则来约束保险人。

弃权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翻供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6、近因原则与举证原则(了解)

近因原则:判断是不是保险事主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近因:导致标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举证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提出主张,就要对他们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的败诉风险更大。

3 / 8

保险学重点大题

计算、案例分析、论述10*110*310*2共60分★1、保险的作用(必考)(论述)(1)保险的宏观作用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③有助于推动科技的发展④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2)保险的微观作用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544f5cweq38ccg96mxg8n6j4879as00bu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