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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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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评审委员会秘书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并通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七十条 在各位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议项目进行论证表决。拟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介绍和说明项目情况并接受各位委员的质询,无投票表决权。

四、评审程序

第七十一条 评审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评审结论无效:计算会议合法人数和计算表决票数时,如有人未参加此次会议,则不计入此次会议人数。

第七十二条 评审会议开始先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五至十分钟以内,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经主任委员同意适当延长汇报时间。

第七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时原则上应以下几个方面为主:

(一)需要向各位委员特别强调的问题。 (二)评审报告中难以书面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问题。 (四)担保的主要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说明时有义务如实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每一个问题。回答问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诚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材料和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在评审会议事前或事后对各位委员施加影响或关注各位委员的个人评审意见。

第七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如无进一步向评审会议说明的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直接进入讨论。在表决前项目负责人退场,委员会在进行必要的简短讨论后由各位委员向主任委员说明各自表决意见,然后由主任委员说明自己意见。

五、评审表决

第七十六条 评审表决结论分为同意(舍有条件同意)、复议和否决三种,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并有不低干全体委员半数同意(舍有条件同意)为同意担保(含有条件同意)。

第七十七条 复议为对无法当场评审,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各位委员认为某一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全或项目负责人的说明、回答问题不清,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至无法评审,则需要复议。经评审委员会委员提出可进行复议。

第七十八条 对于每个上会项目原则只能复议一次,并由一名委员提出,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不得再次复议。

第七十九条 如某一个项目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同时没有委员提出复议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同意,则该项担保即被否决。

第八十条 如某一个项目未被否决,但同意(舍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则该项目必须复议。

第八十一条 评审会议有条件同意的担保项目,责任部门必须在全部落实附加条件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据此签约。如评审部门不能落实有关担保条件,必须及时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八十二条 对已被评审会议否定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评审会议应对项目进行复议。

(一)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某一项目有重大失误或疑问。 (二)评审负责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评审会议有不公正、草率或错误之处。

(三)某一项目在评审会议后发生新的变化。

第八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担保项目的最终意见形式《项目评审意见书》下达,并由各位委员亲笔签名并确认签注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不同意。各位委员不得弃权,且必须在会议结束后逐项填写,并于次日上午将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秘书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发文由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

六、附 则

第八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庆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以及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会议讨论或评审信息的人员应对担保项目评审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银行或其他人。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八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决策程序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担保额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

的以上担保项目,报公司担保项目决策委员会考核审评,再报至董事会复审,然后提交至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九十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十二章 内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部长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业务人员的考核。

第九十三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核算部、担保业务部、风险防控部各负责人、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十五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九十六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九十七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十八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部长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财务核算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总经理审定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

期,评审委员会秘书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并通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第七十条在各位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议项目进行论证表决。拟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介绍和说明项目情况并接受各位委员的质询,无投票表决权。四、评审程序第七十一条评审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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