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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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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依法经营,搭建融资平台,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创造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经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市、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ⅩⅩ市担保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其中:**出资 万元,占 %;**出资 万元,占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第十条 公司资本金补充来源: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扩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 (一)股东追加资本;(二)公司货币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50%;(三)其他来源。

第五章 公司股东姓名

第十一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经审查合格,优先获得公司担保,并享受最低费率优惠。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服从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在经营期内不得抽回入股资金。 (四)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六)提合理化建议,推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 (一)股东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2014年8月8日。 第十六条 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清出资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七条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经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征得合作金融机构的同意,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重新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3月底以前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电讯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

股东会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

ⅩⅩ市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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