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立法概况 立法法律法典 其它 夏 禹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 商 汤刑 天罚与神判 1、王命、誓、《甘誓》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贪污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夏朝就有赎刑。 7、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3、“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 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西周 春秋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成文法的公布 1、《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法的意义邓析“竹刑”; P332 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战国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秦 《法经》: 1、内容:·《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除“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规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 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点:·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1、缘法而治 1、《云梦秦简》 2、法令由一统 2、律:基本法律形式 3、严刑重法 令: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廷行事: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 课、程等 《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蓄养、驿传之事)共9篇(萧何) 《傍章律》: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 《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张汤 《朝律》:6篇,朝贺制度,赵禹 1、魏《曹魏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晋《晋律》:·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张杜律》。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沿用。 3、北魏《北魏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魏《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魏《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式”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1、《曹魏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隋 唐 为形式的法典;·最早废宫刑。 6、北齐《北齐律》:·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7、北周由轻递重: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三省六部 1、《开皇律》:·12篇,500条,以《北均田制 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2、《大业律》:18篇,删除“十恶”条款。 德本刑用 1、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立法宽简、稳令: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定、划一。 理活动的法规 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2、《武德律》:12篇,以开皇律为基础。 3、《贞观律》:12篇500条,长孙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4、《永徽律疏》:·12篇502条,长孙无忌。《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 ·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条之后合编,成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1、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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