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事由人民法院商标局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审理过程中,……最高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违法案件过程中,……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
……案件的需要……
商标局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
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2.认定标准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该商标使用的
持续时间
?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大于对非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商标法》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2. 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一般而言,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或者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不被允许的。
驰名商标,以上述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给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