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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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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根据人社部发〔2009〕182号以及湘人社工字〔2010〕131号、湘人社发〔2011〕6号、益人社发〔2010〕42号、益人社发〔201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以中央、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服务和促进我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卫生系统队伍素质为核心,以激励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为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和绩效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1、赫山区公共卫生服务单位共计4个,即疾控中心、区妇保院、区血防院、泉交河血防站,2009年10月1日在编人数为233人,2010年12月30日在编人数为250人,2011年6月20日在编人数为252人,2009年10月1日前退休人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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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人,2010年12月底为100人,2011年6月20日退休人数为102人。

2、赫山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共计17个,即沧水铺、兰溪、泥江口、欧江岔中心卫生院,牌口、龙光桥、泉交河、黄泥湖、笔架山、八字哨、衡龙桥、新市渡、岳家桥卫生院,会龙山、赫山、桃花仑、金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10月1日在编人数为889人,2010年12月底在编人数为828人,2011年6月30日在编人数为805人,退休人数2009年10月1日退休人数为472人,其中事业退休251人,企业退休221人,2010年12月底退休人数为490人,其中事业退休261,企业退休229人,2011年6月20日退休人数为487人,其中事业退休260人,企业退休227人。

3、绩效工资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二)绩效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

1、绩效工资总量是指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工资提高10%)之外的其它各项均列入绩效工资,我区在职在编人员拟设年标准2009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为14000元(见表1、表2);2011年元月1日起拟设年标准为16000元(见表4、表5)。

2、实施绩效工资的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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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必须无条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抽提30%作为绩效考核,实施奖优罚劣,其余的70%必须相对固定(见表1、表4)。

3、实施绩效工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其基本工资必须无条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抽提40%作为绩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其余的60%必须相对固定(见表2、表5)。

4、绩效工资的标准与总量可随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因素进行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计算与考核发放

1、所有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必须按月发放。

2、在职在编职工的绩效工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季度,执行先批准后发放的原则,但其基本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各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工资考核细则》,按分数或等值每月或每季度对每个人进行一次考核,分数建议分为80分以上,70—80分,60—70分,60分以下四个档次,等次可以根据德、能、勤、绩、廉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要偏重业绩和能力,每下降一个档次减少绩效工资的10%(即考核档次系数为1.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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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绩效工资标准计算为:本月或本季度绩效工资人平数×考核档次系数×岗位系数;医疗卫生单位的班子成员归卫生局组织考核,由卫生局起草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班子人员绩效工资考核细则,考核情况与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情况挂钩,其它人员由本单位制定细则实施考核。

4、几类特殊人员的绩效工资处理

①内退、病休人员原则上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病休人员时间过长可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②停薪留职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③婚假、产假、事假及个种原因缺岗,则可按有关政策执行,卫生系统所有计内临时工和临时工参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作为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但工资总额原则上应低于同级别同职称的在编人员。

④所有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到人的计算,2009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见表3);2011年起的绩效工资发放(见表6)。

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1、区疾控中心、妇保院、血防院、泉交河血防站等4个公共卫生服务单位,所有退休人员所需经费及在职在编人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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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2、沧水铺等17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全额安排。

3、沧水铺等17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方式补助,单位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收入(包括工资经费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4、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然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5、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6、实施绩效工资后,全区公共卫生服务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定的本单位经济管理方案,要依照本方案的原则予以修改,取消院长奖励基金和院领导、科主任岗位补贴,取而代之的是提高院领导和中层骨干的岗位系数奖励(见附表)。

五、组织实施

1、赫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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