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58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4.07 【实施日期】1992.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1992年4月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92〕58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昆明市残疾人的福利问题,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促进昆明市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福利事业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所指的各类
残疾人员。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福利事业的统筹领导,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努力改善残疾人福利待遇,使残疾人幸福愉快的生活、工作,奋发自强。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鼓励、帮助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残疾人从事个体劳动。
1、对于申请开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申请从事个体商业、手工业劳动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尽可能提供各种方便。
2、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所管辖商场内优先安排进入商场营业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摊位,对其他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3、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与残疾人个体劳动经营有困难的,单位与个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可减免管理费。
4、对为安置残疾人而办的企业,给予优先登记注册,其中,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50%以上即可登记,不足部份允许在一年内补足,申请营业登记的,每户登记费由300元减至50元。
第六条 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以下税收减免政策; 2 / 3
1、社会福利工厂残疾人员占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企业向征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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