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刍议
吴俍君
【摘 要】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一种古老而特殊的侵权行为。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在准确理解法条的前提下,司法实践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是行为推定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刑事侦查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前置;推定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公平责任、补偿责任和按份责任。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其所承担的任务应有所限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商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这一规定有必要删除。 【期刊名称】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5)005 【总页数】6
【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区分所有权;行为推定;责任承担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早在罗马法中就以准私犯的侵权行为方式予以规定。[1]866-867现代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式出现后,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公布之前,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指引,致使司法实践中,多个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案件的裁决依据和结果都不相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但是对于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尚需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救济规则是否能够实现案件裁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而具有积极的立法价值,以及未来有无更好的救济方式值得探讨。
一、建筑物抛掷物侵权的界定及比较法考察
(一)建筑物抛掷物侵权的特征及概念
探讨建筑物抛掷物侵权,对其特征及概念加以界定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所体现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筑物为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建筑物抛掷物侵权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正是由于现代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造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导致了在无法发现抛掷人的情况下,“物的替代责任”无法归咎。如果抛掷物是从属于单独所有权的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内抛掷,则可直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抛掷范围的不特定性。(1)抛掷物可能从某一栋楼的侧面抛掷,也可能从楼顶抛掷。(2)抛掷物可能从其他建筑物中抛出。由于现代土地资源的紧缺,城区楼房建筑的密度非常大,抛掷物可能从相邻的某一栋楼抛掷。也可能从较远的其他建筑物中抛出。(3)也存在地面抛掷或者非建筑物的高空抛掷而误认为是建筑物内抛掷的情形(如飞机、发射的火箭等物体落下)。实践中,上述三种抛掷物被认定为建筑物抛掷物的可能性都存在。
第三、不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行为人和被抛掷物体的具体归属。建筑物抛掷物侵权的最大特点在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和被抛掷物体的具体归属。抛掷人不仅可能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还可能是使用人、占有人,亦可能是其他人员,包括非确定抛掷范围内的人员。损害发生后,由于不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行为人和抛掷物的归属,使得这种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尤显特殊。
第四、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补偿责任只包括致人身损害的补偿,不包括人身之外的财产损害的补偿。立法规定建筑物抛掷物侵权的目的就在于使得受害者人身遭受损害后有所救济,这是民法“同情弱者”的体现。对于财产损害,由于不能确定真正的侵害人,让可能的人予以补偿损失有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相对
于财产而言,人身是更加需要保障的,毕竟侵权法体现的是“人本”思想。因此,在抛掷物不仅造成了人身伤害还造成了财产损害的同时,财产损害的部分仍然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加以解决,不适用抛掷物致害的特殊侵权规则。 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特征体现了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十分复杂。在此,我们尝试给其下一个法律定义: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指各种可能被认为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表面或内部抛掷的物件致使不特定的人遭受人身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为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法律规定由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二)建筑物抛掷物侵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其与相似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从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角度来说,首先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 1.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行为推定
众多学者认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①同时也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参见焦富民、沈虓天《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之完善——兼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这种理由最早由“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书中提出。但笔者认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套用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134过错作为归责标准,适用于损害是由某人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场合。[3]110即加害行为人是有据可循的,这一点被告人需要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