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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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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9]62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9月16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食函[2009]6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宣传贯彻。做好供港澳蔬菜工作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重视供港澳蔬菜问题。一是要组织有关检验检疫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以贯彻落实。二是要组织专家对种植、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使企业了解该办法的规定,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使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四是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 1 / 3

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

二、统一规范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自该办法生效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24号)、《关于供港蔬菜相关事宜的复函》(质检食函[2007]313号)、《关于供港小品种蔬菜事宜的复函》(质检食函[2007]397号)和《关于继续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42号)等作废。各局要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各种关于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措施进行认真清理,凡与该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三、统一做好衔接。一是已经获得备案资格的种植基地和注册登记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自动获得该办法规定的备案。对于新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获得备案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及其备案主体名单、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要及时上报总局,统一上网对外公布。 二是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监管,特别是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即原料供货证明,见附件3)的出具情况和种植基地农药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将有关监管情况(见附件4)通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对其是否有效运行进行监督。

三是总局对日供港澳不足1吨的小品种蔬菜(见附件5)实施动态管理;生产加工企业要保证供港澳小品种蔬菜来源可追溯,并批批检测农残;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供港澳小品种蔬菜的抽检比率。深圳市供港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东莞市石碣润丰果菜有限公司可继续从事供港小品种蔬菜贸易,对于其他申请从事供港澳小品种蔬菜贸易的生产加工企业,各局要严格把关,获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贸易。

四、统一做好抽检。各局要对辖区内供港澳蔬菜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统一 2 / 3

抽检比率和检测项目,并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审查企业出具的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

(见附件6)以及出厂合格证明,对存在风险的供港澳蔬菜要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各局在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总局。 附件:1.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2.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3.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样本) 4.供港澳蔬菜备案基地监管情况(样本) 5.供港澳小品种蔬菜名单 6.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样本) 附件1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种植基地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批准备案号:

初次申请□ 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印制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申请单位情况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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