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各厂(处)沟通座谈会实施要点
A1主办
2015年03月12日订定
第一条 为加强各厂(处)(含直属部门之二级单位,以下同)内部意见交流,
发掘问题,汇集众人智慧,共谋合理解决之道,以凝聚从业人员向心力,特订定本要点。
第二条 各厂(处)均应定期举办沟通座谈会。生产部门各厂(处)沟通座谈会
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其余部门每三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时间以二小时为度。
第三条 沟通座谈会参加人员,包括:
一.厂(处)长、副厂(处)长;或直属部门之二级正副主管。 二.工会理、监事、劳资会议代表及会员代表。
三.无前款人员之各二级或三级单位各推选或轮派一人;如系直属部门二级单位者,则由该单位推选或轮派三人。 四.其他与议案有关及由第一款主管指定之人员。
第四条 沟通座谈会之程序如下:
一.报告事项:
(一)关于上次会议决议事项办理情形。 (二)其他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一)关于单位内应兴应革事项。 (二)关于从业人员福利及权益事项。 (三)关于提高生产力事项。 (四)关于企业文化事项。
第五条 沟通座谈会议事事务,由各厂(处)指定人员办理之。 第六条 沟通座谈会纪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或月份)。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人员姓名。 五.列席人员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记录姓名。 八.报告事项。 九.讨论及决议事项。
第七条 沟通座谈会决议事项,应由各厂(处)尽速陈送主管副总经理核阅后,
分送有关单位处理。决议事项如不能实施时,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如属全公司性且有必要时,可提交劳资会议等相关会议讨论。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04月12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