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 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 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建设部第 154号令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鲁建发 [2009]14号等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 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 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必须持有住建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资格证书,并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 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 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 靠。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 同,应载明承办该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项目组,应 不少于 3人且组长须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
构只能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接受招标人委托 后,应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手续 和有关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条 推行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 专职人员信用管理手册》 登记制度 (以下简称 《信用手册》 。 市招标办向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统 一颁发《信用手册》,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基本情 况、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及个人扣分、变更内容,以 及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 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出具的招标文件等严重不规范、工作质量低劣等 行为;
(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 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招 标代理事宜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九条 外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代理招标 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设立分支机 构的须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或单项业务备案证,外省招标代 理机构还应持进鲁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到市招标 办申领《信用手册》。办理单项业务备案的《信用手册》, 该项业务代理结束之后由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收 回并交回市招标办。
第十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 人员的代理行为实行量化考核, 按照 “ 工程代理机构及专职人 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示例 ” (以下简称扣分标准示例 , 在 《信
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同时,将 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诚信记录系统。不良行为情节特别严 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 “ 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 ” 上公示。 “扣分标准示例”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可根据其性质 和情节,归入相应的大类予以登记和扣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5日前将 《信用手册》交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填写上季度的扣分情 况和代理业绩。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招 标代理机构 3至 6个月在本市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 其 12个月在本市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或建议上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理资质。如果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备案。
(一扣分累计达 20分以上(含 20分的;
(二 6个月内出现 2次以上(含 2次违法违规行为 的。
第十三条 被暂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专职 人员,在暂停期满后,新承担的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 行为应重新扣分和累计。连续 12个月内有招标代理工作业 绩,而没有扣分记录的,在此之前的扣分可以注销,重新计 算。
第十四条 市招标办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综合 考核。考核内容为: 1、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情况; 2、代理机构资金、人员、财务等基本情况; 3、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4、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5、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6、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招标办制定,考核结果在淄博市建筑 管理信息网公布,并作为资格复审、升级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