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公通[2024]8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24.06.03 【实施日期】2024.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鲁公通〔2024〕88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等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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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建考场 第三章 社会考场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车管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准入资格审核、验收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 2 / 4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以及理论考场的定期检查工作,委托交警支队负责,验收和检查结论向省车管所备案。
第四条 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考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设置,理论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候考区域、主控区域、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等要件;科目二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含设施)、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科目三考场应当具备考试路段、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
第二章 自建考场
第五条 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申请政府资金建设全科目全车型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
在用考场可考科目或车型不全的,应当及时增建。
第六条 大型汽车类考场服务半径为80公里以内,小型汽车类考场服务半径为50公里以内。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