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
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除外)。实 1 / 2
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享受政府给予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鼓
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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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时效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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