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部和企管人事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6.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
7.公司每个年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8.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9.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
10.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公司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公司建设规划的同时,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条 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三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三十七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
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四十三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须按规范设置。
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四十六条 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四十七条 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四十八条 现损坏及时维修。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
第九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
查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安环部人员定期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五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五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十六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五十九条 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安环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
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六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
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六十七条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安环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安环部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条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