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强化税收管理的
思考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成为制约税收管理的短板,也是税源管理的一大障碍,有关纳税人的第三方信息游离于税收管辖权之外,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部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信息,给部分不法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留下一定空隙,给税务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和挑战。本文从制度建设、平台建设等角度,对如何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质效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涉税信息 采集 分析 运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纳税人数量不断增长,组织形式趋向多元化,经营方式也越来越复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跨国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不断涌现,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矛盾日渐突出,偷漏税隐蔽性更强,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资源,破解税收管理难题,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成为各级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三方涉税信息概念和税源管理创新理念:全方位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自身提供的信息为第一方涉税信息;税源管理人员直接采集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为第二方涉税信息;从政府各职能部门、银行、垄断企业等部门或行业获得的涉税
信息为第三方涉税信息。税源管理创新理念:涉税信息采集、管理过程就是寻找税源、管理税源过程。其主要来源和信息内容如下:
工商局:提供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用来比对漏征漏管户;统计局:提供统计月报、经济普查信息,用来进行经济税收分析,明确工作方向;财政局:提供计征契税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用来监控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房产管理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房屋销售信息,用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外汇管理局:提供非正常核销信息,用来与纳税人出口正常收汇核销情况比对分析;科技局: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审批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可监控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外经贸局:提供对外贸易进出口综合信息、对外贸易进出口主要市场信息、加工贸易信息、出口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底册等,用来监控出口退税管理情况;海关:提供进料加工核销手册、报关单等,用来监控出口退税管理情况;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证信息,用来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查找异常纳税人;货企业申报信息比对;供电公司:提供电力销售信息,用来评估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真实性;水务集团:提供自来水销售信息,用来评估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真实性;地税局:提供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工资薪金明细等,用来与国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比对;各大银行:人民银行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信息,用来监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专业银行提供资金流,用来监控纳税人是否隐匿业务收入 ;其它部门:税务机关还可从铁路、公路、机场等货物运输单位,
了解纳税人物流情况,为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提供参考。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现状 (一)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国税部门在第三方信息的应用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第三方信息开展分析也取得了较大成效。例如:云南省国税局从工商部门获取了2008年至2013年期间工商受理的股权登记、股权变更等信息的应用, 2013年昆明国税开展“股权转让”税收风险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共评估企业900户,核查1519条股权转让信息;完成补税2,445.14万元,征收滞纳金32.04万元;确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7.87亿元,确认企业股权转让损失3.66亿元;报送优秀案例4个。二是工商、地税数据交换的应用。2009年7月15日开始,昆明市国税局通过外部数据共享平台与工商局、地税局率先实现网络互联和数据自动交换。按照双方商定的“按日增量、自动更新”的数据交换原则,2014年市国税局获取工商数据48.55万条,获取地税数据11.97万条;市国税局为市地税提供数据8.53万条。
(二)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成为制约税收管理的短板,也是税源管理的一大障碍,虽然国税部门通过信息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搭建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应用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依然
存在由于数据交换不即时,造成部分纳税人的第三方信息游离于税收管辖权之外,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部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信息,给部分不法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留下一定空隙,给税务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和挑战。具体分析,包含以下原因:
1.外部原因。从国税系统外部来看,部门协作意识差,数据来源渠道少。当前只有工商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合作比较密切,能够定期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其它单位尤其是垂直管理的非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高。他们往往以上级规定、数据保密等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数据。有的虽然勉强同意提供数据,但每提供一次都需要单独协商,没有形成制度化、常规化的数据共享机制。
2.内部原因。从国税系统内部来看,税源监控手段不全面,管理方法单一。不少国税部门对第三方信息的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或迫于取得渠道上的客观困难,所掌握的征管数据仍然依赖于纳税人自己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静态信息,没有主动引入销售、成本和资金流转等方面的动态信息,数据失真的情况时有发生。日常监控工作中,税务人员利用这些数据自身进行案头评估,只能发现逻辑错误以及零申报、长期低税负等浅层次问题,较难抓住问题要害,税收管理仍显粗放。
3.信息交换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2001年颁布的征管法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只做了框架性的要求,至于哪些部门应该提供、提供什么内容、以什么方式提供、提供时限是什么、不提供的惩
戒措施如何等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刚性文件的缺乏,使税务机关在协调社会其它部门提供数据的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受到的阻力较大。
4.信息化支撑不足,数据综合利用效率低。对外,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数据主要以excel表格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移动U盘进行传递,保密性差,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还有的职能部门只提供纸质报表,数据需税务人员手工录入相关软件才能使用;对内,由于数据比较零星分散,大部分税务机关没有建立专门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利用平台,所取得的数据主要依靠人工分析或部分导入已有系统辅助分析。由于不同人员对数据的分析能力不同以及数据解释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致使利用率大打折扣。
三、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第三方信息采集提供政策依据 实践证明,是否具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是税务机关能否顺利获得第三方信息的重要因素。目前,《征管法》对工商局提供的数据内容进行了明确,这也是工商局协税态度要明显好于其它单位的重要原因。新形势下,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立法,在现有法律法规中补充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条文,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信息内容、提供时限、保密要求、使用权限、违规处罚等进行明确,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扫清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提高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