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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针对公民(自然人)与法人(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权利差异,就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的认定就显得极其重要。在执法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业主作为被处罚人,还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处罚人视作其他组织来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业主作为行政相对人,即以个人作为被处罚人,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中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所以说,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而在行政处罚中具备被处罚人的地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由业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从《民法通则》的结构来看,个体工商户列入到了公民(自然人)一章中,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的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仍然是公民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的范围之内,因此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是以业主作为诉讼主体,由业主来行使和履行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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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这样规定: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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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不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由业主来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并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惯,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而成为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应当由业主来承担责任。因此,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来处理,而是应当由业主个人作为被处罚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截然相反,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他组织来处理,即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行政责任。笔者也倾向于这一观点。
一、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其他组织而承担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业主个人作为被处罚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其他组织,不得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行政处罚法》中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见,民事法律规范可以作为行政法律依据,但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独立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也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三、有的行政法律规定中,把个体工商户视作独立的行政相对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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