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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内病假,事假人数及天数由科主任登记统计。 4、科内每月工作量,诊断追踪,拍片质量、出勤率及总收入均作统计成表,逐月登记,以作科内工作动态分析和采取措施,促进科内工作正常进行。
(十二)请假制度
1、科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院内请假的规定,违者按院部规定条例处理。
2、科内人员在上班期间,若遇到特殊情况(急诊,直系亲属因病或/和其它特发事件)需离岗者,必须按院部有关规定条例办理请假手续。
3、凡病假者,必须持病假证明方可生效,并由科主任签名后交医务科审批,在院办办理手续后,将回执交科主任存档。 4、无论病假,事假,若超过原请假期限为旷工,按院部有关条例处理。
5、若病假,事假未到期限提前上班者,需及时向科主任说明情况,并到院办注销请假日期。各类假期到期后,需到院办办理销假手续。
(十三)放射科体检制度
1、放射科工作为对人体的损害工作之一,除加强日常防护工作外,每年科内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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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2、凡到放射人员全面体检时,科室在保证科内正常工作进行的情况下,要安排全科人员按时参加体检。
3、体检时,发现有关职业损害或/和接近职业病标准限值时,必须采取措施(少接触、半脱离或住院治疗),防止职业病发生。
4、若经自治州或/和自治区职业病诊断小组确定为职业病(放射损害)时,应按全国有关劳保条例进行安排和处理,享受有关职业病的一切福利和待遇。
5、凡新来科工作人员必须作健康检查并存入健康档案内,以作日后对比参考。
(十四)放射科休假制度
1、按国家规定,放射工作人员除法定各种假期(婚假、产假、探亲假、职工假、病假、事假)外,享受放射假2—4周。 2、科内放射人员放射假由科主任统一安排,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前提下,统筹安排。
3、新分来工作人员必须满工作一年后安排放射假。 4、当年放射假必须在当年内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但不得借用下年度放射假。
5、放射假原则上作一次或两次安排完,遇有特殊情况者,可借用放射假来冲病假、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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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放射科消毒、卫生制度
1、各诊疗室应定期消毒。在法定传染病患者诊疗后,所用器械物品、诊疗台均应严格消毒,房间通风或用紫外线照射。
2、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3、为防止交叉感染,提倡使用一次性诊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杯、一次性造影导管等)。非一次性诊疗用品,应做到一人一份,使用后要彻底清洗消毒。
4、机房内必须干燥通风,尽量采用干式清扫,或使用吸尘器。机器受潮必须经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5、保持机器设备内外卫生,清洁时应使用吸尘器、细毛刷、软质干布等类物品。控制台、影象增强器、电视、荧光屏等应备专用布套罩盖防尘。CT、MR、DSA及大型X线机等净化室按净要求处理。
6、科内办公室桌、凳必须保持整洁,物品归位有序。科内禁止乱贴、乱丢、乱划及随地吐痰。科内走廓,各检查室每日打扫清洁两次。科内为净化环境,禁止吸烟。每逢重大节假日前,科内进行搬家式大扫除。
(十六)放射科检查室管理制度
1、每日上班开机前应先检查机房的温、湿度,环境允许方可开机。
2、检查病人前先作机器预热工作,禁止在未预热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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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病人;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3、检查前应仔细核检查机器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和安全性能;注意观察机器有无故障提示。
4、患者的物品应有固定的存放位置,不可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影响设备运行。
5、检查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指导移动病人和摆体位,以免因检查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限制室内人数并作好防护。
6、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7、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并在机器复位切断电源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8、病人检查结束离开检查室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物品遗落;及时清理污物。
(十七)放射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放射科医技人员应通晓放射防护、放射设备、药品、器材等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
一、病人安全管理
1、口服造影剂应密封,设专柜存放,盛器必须消毒分用;注射造影剂应设专人专柜存放。
2、应备有充足的抢救药品和必要的急救器械;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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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种类齐全、数量充足。
3、碘剂造影前必须作碘过敏试验,严格控制用量,遇有不良反应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配合抢救。
4、严防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5、科室应在安全地带设置候诊区,确保候诊病人不受射线辐射。
二、设备及场所安全管理
1、保持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
2、每天开机前应仔细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机器“带病”工作。
4、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责任人负有保管、维护、使用指导、监督的责任。
5、机修人员负责本科室设备的管理,定期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接地可靠性,防止高压电击事故。
6、新安装或经大修的设备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7、医学影像设备及场所每年由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检测,检测结果备案以便及时对机器进行维修调整。
三、感光材料和耗材安全管理
1、感光材料和耗材实行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2、感光材料应与其他材料分开放置,严格室内照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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