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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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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人组成,选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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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失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人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晶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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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人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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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费定为每名社员每年10000元。会费不足时,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200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0元。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人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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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社员股息,社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人服务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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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八)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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