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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2.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设立
第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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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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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信托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能够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3.1 股权激励对象
第六条 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和其它高
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与信托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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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CEO)以自然人身份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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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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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今后新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股份委托信托机构代为持有。
3.2 奖励基金提取
第八条 提取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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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
第九条 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
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期初净资产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十条 超额累进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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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财政部过去几年制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确定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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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分别以净资产增值率10%、20%、30%、40%设置四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股份奖励基金不宜超过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因此以35%做为提取比率的上限,设置10%、20%、30%和35%四个提取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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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提取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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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增值率在5%及5%以下的增值部分,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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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机械研究院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股权激励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