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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同名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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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磊的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磊的辩护人。庭前我们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张磊。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张磊无故将张云维打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认定。

1、事实上,张磊并不认识也不曾打过张云维。在庭审中,张磊对起诉书该部分也予以否认。

2、就殴打张云维一事,公安机关没有向张磊核实,甚至整个询问笔录连问也没有问过,在卷宗讯问笔录中只字未提。如果张云维是本案受害人之一,则公安的做法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3、被害人王虎计与陈振虎在2008年6月22日所做的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张磊殴打张云维的事,并且被问及“当时他们打你时都有谁在场”,王虎计答“就那几个人在场(张磊那几个人)别的没有其他人”;而陈振虎说“有胡计,还有胡计的妻子”,他不止否认了张云维,还一口咬定没有其他的人了。但是到了7月28日询问时,

他们就都说有张云维了。时隔一个月,事发细节上竟然发生了如此大的一致变化,说明他们是经过了充分沟通的。

4、关于张云维的出现时间,王虎计、陈振虎、庞幸存说的是一致的,即在张磊殴打陈振虎时,庞幸存出去到门市上叫的张云维,张云维来的时候,张磊与陈振虎正在打,看见他了就打了他。

但是,就张云维本人的陈述来看,他自己却根本没有看到打陈振虎。他只看到北屋外屋站着几个年轻人,并且还进屋坐到了靠北墙的沙发上。这就奇怪了,别人都看到正在打陈振虎的时候张云维挨打了,而张云维本人却只看到站着四个人,根本没有打斗。

5、关于张云维是在哪里挨打的说法,连张云维自己都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

6月22日询问笔录中,张云维陈述“我就来到王虎计纸厂北屋,我到北屋后,见王虎计北屋外屋站着四个年轻人,我什么也没说,就在靠北墙的沙发上……那男子就向我肚子上踹了一脚,紧跟着外屋站着的那四个年轻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7月28日询问笔录中,张云维陈述“我就去了,走到屋门口,刚想进屋,就被一个叫张磊的拉住就打。”也就是其还没有进屋就被打。

两次询问中张云维就此问题的陈述明显矛盾。

6、关于张云维是如何被打的说法,也是五花八门,连他自己都说不清楚。

6月22日询问笔录中,张云维陈述“那男子就向我肚子蹬了一

脚,紧跟着外屋站着的那四个年轻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7月28日询问笔录中,张云维陈述“把我拉进屋里,拳打脚踢,并把我摁到了沙发上”“脸朝下”。

张云轻则说“我进屋后,看见一个年轻人证拦着我兄弟的脖子,把我兄弟按在了屋子里的小茶几上”。

仅仅时隔一个月,到底是拳头打还是按沙发上,还是按茶几上的挨打细节都说不清楚,证词明显可疑。

7、就张云维被谁打的说法,也明显看出串通痕迹。

张云维在6月22日说的非常清楚“外屋站着那四个年轻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了”“我就脖子上不知道被他们谁给打伤了一道”。

而7月28日就变成了“被张磊摁到沙发上了。” 因此,实际情况是谁打的,张云维根本不知道。

8、张云维在现场的证人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且公安机关在2008年6月22日制作对证人的笔录时,明显存在时间冲突,因此可以肯定这些证言有些是假的。

说张云维在现场的证人有:王虎计、陈振虎、庞幸存、张云维、张云轻。然而,张云维与张云轻是姐弟,都管王虎计叫叔、庞幸存叫婶。王虎计、陈振虎是本案当事人,庞幸存与王虎计是夫妻,他们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据都不具备证明效力。

事实是,张云维是否在现场无法认定,至于其是否挨打以及被谁打更无法认定。

二、张磊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

“情节恶劣”的罪的程度。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磊随意殴打他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不适当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 ”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而本案中张磊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其打架行为应定性为一般的伤害行为更为适宜。

(一)、张磊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行为一个本质的不同就是的主观方面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陈振虎先前是认识的,并且张磊打陈振虎事出有因,就是 “我和陈振虎有过节,因为去年他打过我叔叔张会堂。”(见卷宗张磊询问笔录)。而陈振虎也承认“去年张磊的叔叔张会堂和我发生过口角,但我没打过他”。正是基于这样的“过节”,所以张磊产生了打陈振虎的想法,因此伤害的故意是明显的。至于在寻找以及打陈振虎的过程中,伤及到了无辜的王虎计和张云维,也都是因为张磊要实现打陈振虎的目的和过程中发生的,也还是有原因的而并非“随意殴打”。因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是一般伤害行为。

(二)、从客观方面,张磊打架也并非针对的不特定人,因此

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张磊打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找陈振虎报复,并且对陈振虎实施了打击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张磊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报复心态,而非逞强争霸、显示威风,针对不特定人的随意殴打行为,而是具有有明显报复目的、有特定打击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在打击陈振虎过程中伤及到了他不认识的人,也是由于要找陈振虎和在对陈振虎打击过程中的追求打陈振虎目的,也不是随便见人就打,其目的性非常明显。

(三)、张磊殴打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尚达不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的程度。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情节恶劣”,所谓“情节恶劣”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这是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而参照浙江省《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

辩护词(同名3153)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磊的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磊的辩护人。庭前我们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张磊。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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