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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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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成婚记录,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专门是边远地域,事实婚乃至占本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缘故要紧有:(1)传统风俗的阻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以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友老友认可,确实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记录不方便。依照《婚姻记录治理条例》的规定,婚姻记录治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关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域,进行成婚记录有必然困难。(3)记录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记录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缘故不能记录。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取得实现。(4)婚姻记录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打算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记录的重要性缺乏熟悉。有的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成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治理和监督,故意不记录,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劳,从来是法学界争辩的重要问题。有的以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记录制度,因此,凡不记录成婚的,应一概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记录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假设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记录方法实施前,未办成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犹如居时或起诉时两边均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犹如居时或起诉时一方或两边不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记录治理条例实施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成婚记录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以为,目前不记录“成婚”的人很多,未办理记录的缘故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成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成婚条件,因收费太高或记录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成婚记录的,应区别情形别离处置。对违背成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成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记录手续的,一概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爱惜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增强法制宣传和完善记录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记录等方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婚条件,“未办理成婚记录的,应当补办记录。”这一规定从踊

跃角度重申了办理成婚记录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成婚条件,举行了成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未办理成婚记录的男女,应及早补办记录,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一)事实婚姻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成婚记录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存在,将无益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无益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它将不可幸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固的因素。因此,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事实婚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主义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劳。如目前日本法律规定,成婚不进行申报记录,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间也无财产继承权。个别国家采纳此制度。第二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时具有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其条件为:

一是补方法定手续,如法规定,凡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但可从头履行法定程序而使之有效。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如一起生活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一起生活3年,只要同居期间没有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

三是经法院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单身与稳固条件,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定,如其中一方不具有单身条件的,经法院确认对善意一方及子女亦可发生正式婚姻的效劳。这种立法主张正慢慢被更多国家所同意。第三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成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劳。一部份国家采纳这种立法主张。

(三)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一直遵循如下原那么:

第一,一切事实婚姻,一概确以为违法婚姻。

第二,不符合法定成婚条件的事实婚姻,按无效婚处置。

第三,符合成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记录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爱惜。

依如实际情形,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不同的态度和主张。

第一个时期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这一时期,只要当事人具有事实婚姻特点,即没有配偶的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记录,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以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记录手续。现在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承认主义。

第二个时期为1981年1月1日现行婚姻法生效以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记录方法》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成婚记录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两边均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两边不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 第三时期为1983年3月15日《婚姻记录方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成婚记录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犹如居时两边均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犹如居时一方或两边不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期对事实婚姻采取的仍是相对承认主义,但条件比前一时期限定的严格。

第四时期为1994年2月1日《婚姻记录治理条件》实施以后。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记录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爱惜。现在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由本案谈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

案情 李某 男 与王某 女 于1994年6月6日举行成婚仪式并一起生活,但一直未办理婚姻记录手续。2006年3月,由于两边性格不合等缘故,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评析 笔者以为,要正确处置本案,关键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关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强化了程序上的成婚实质审查记录要件,即若是没有办理成婚记录,即便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连年,法律也不认可两边的夫妻关系。但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同时增加了婚姻的补记录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那些一起生活但未办理成婚记录的男女两边提供弥补的机遇,使两边关系能够有效地取得法律的爱惜。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记录手续的男女两边的一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成婚记录,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专门是边远地域,事实婚乃至占本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缘故要紧有:(1)传统风俗的阻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以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友老友认可,确实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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