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培训、进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教职工队伍,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同时为加强管理,使培训、进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管理。本规定所指的培训、进修主要指教育教学业务培训、教职工职称培训、新任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内容与途径:教职工培训、进修应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相适应,必须专业对口;无论参加何种培训、进修,均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名;报考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经学校研究同意只准予报考一次。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的费用: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学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处理;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培训、进修所涉及的书籍费、报名费及考试费用等由个人负担;教职工培训、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手续应在取得学历或相关结业证书后,持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报销。参加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学习或未按时毕业(结业)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经学校同意参加的学历进修,进修前学校要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教职工脱产进修期间,学校继续为其发放档案工资(高新区
100元补贴除外),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年度在岗时间发放,学校福利待遇同内退职工。
2、教职工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后至少应在本校工作5年;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毕业后至少应在本校工作8年,否则须上缴由学校负担的全部培训、进修费用。脱产培训、进修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全部退回学校。
3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结束后,要及时将档案材料交主管该项工作的同志,以便整理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