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IMC-ST-014 起重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标准 1 2 3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4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定义 范围 目的 版本/修改次第 页次/总页数 A/00 1/14 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装箱专用吊具与吊索。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 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主环: 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标准内容 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 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的起重拴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的功能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具重获的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编号:CIMC-ST-014 起重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标准 4.2 4.2.1 4.2.2 4.2.3 4.2.4 吊具与索具的基本要求 版本/修改次第 页次/总页数 A/00 2/14 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 承载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其适当位置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并具有合格证书。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4.2.5 4.3 4.3.1 a b c 应使用有合格证书的吊具与索具,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吊钩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4.3.1.1 一般要求 4.3.1.2 C形吊钩 见图 a b 4.3.2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板钩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制造。 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编号:CIMC-ST-014 起重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标准 4.3.3 4.3.4 自制吊钩 自制吊钩应按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 版本/修改次第 页次/总页数 A/00 3/14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荷。 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 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4.3.4.1 裂纹; 4.3.4.2 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的5%; 4.3.4.3 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4.3.4.4 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4.3.4.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度。 4.3.5 夹持吊具 4.3.5.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4.3.5.2 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4.3.5.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4.3.5.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4.3.5.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 4.3.5.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4.3.5.7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4.3.5.8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c d 4.3.6 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起重横梁 4.3.6.1 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
起重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