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
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部行政管理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据此已对原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 1 / 2
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
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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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0.06.15【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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